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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案例五 ——商标与字号冲突
发布时间:2014-11-12  点击:1360 次

 一、“蒙牛”商标与字号冲突

       呼和浩特市一家同以蒙牛为企业字号的酒业公司对外宣称与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被蒙牛乳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2006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蒙牛酒业在合理清理期满两个月后,停止使用含有蒙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判决作出后,蒙牛酒业并未提出上诉。

       上述案件中,原告蒙牛乳业诉称,蒙牛酒业明知蒙牛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仍恶意申请注册以“蒙牛”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系列的奶酒产品,并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奶酒包装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蒙牛酒业”字样,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同时起诉的还有蒙牛酒业特许经销商之一王某,认为王某自2004年起开始代销蒙牛酒业生产的昂格丽玛奶酒,同样构成侵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蒙牛酒业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恶意注册和使用蒙牛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被告蒙牛酒业辩称,“蒙牛”文字系其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主体,其在产品上使用“蒙牛酒业”4字是正当权利。

       经销商王某称,2004年3月,蒙牛酒业在北京的报纸上发布招商广告,以为生产牛奶、奶制品和冰淇淋的蒙牛乳业也开始生产“用牛奶做的酒”了。因看好蒙牛这个驰名品牌,于是其与蒙牛酒业北京分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已在先享有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又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情况下,蒙牛酒业明知故犯,注册取得其企业名称,借合法形式故意制造混淆与冲突,侵占了原告的商誉,其注册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蒙牛酒业在其宣传和经营的奶酒产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故意对外宣称原告与其是一家,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侵犯了原告在先已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法院认定,经销商王某作为蒙牛酒业北京分公司的奶酒产品的代理经销商,实施了销售涉案奶酒的行为也属侵权。


【点评】白涛:“蒙牛酒业”案是利用商号注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有一种观点认为,工商局应对与现有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不予核准,这样会显著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我认为这个方法不可行。企业名称注册与商标注册是并行的制度,商标注册在效力上并不当然高于商号或企业名称的注册。从实际操作而言,要求工商人员在每核准一个企业名称之前都要进行一次在先商标权利检索显然也不现实。但是,我仍然认为有必要改革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增加工商局的权限,使其能够主动驳回某些恶意明显的企业名称申请。



二、“好太太”商标字号之争

       粤浙两个好太太因为商标与字号冲突问题打了起来,最终,广东好太太胜诉,浙江宁波好太太被判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样。

       本案原告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第1407896号晾衣架商品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本案被告俞某所拥有的宁波好太太家居展示中心是20057月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其还注册了一个名为“Goodwife”(意为好太太)的英文商标。

       俞某在此后的生产经营和宣传中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自称好太太企业,并对其商品命名为好太太橱柜好太太衣帽间等。

       对此,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俞某的这些行为不但有意误导消费者,而且已构成对其商标的侵权,并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对于广东好太太的指控,俞某则认为,好太太系其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其在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其拥有专用权的“Goodwife”注册商标,而且双方的主营业务并不一致,一家生产家具,一家生产晾衣架,因此并未对广东好太太利益构成伤害,故并未侵犯广东好太太的注册商标权

       20067月,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广东好太太提供的1999年至2004年的系列证据证明,其好太太注册商标在2004已经具备驰名事实。被告宁波好太太将好太太字样以不同颜色、不同字体、放大字型等方式突出使用在其营业场所店招、产品宣传营销资料、广告以及企业网站中,并虚构好太太(台湾)宁波厨具有限公司宁波好太太厨具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在其宣传资料、网站中进行宣传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对原告广东好太太好太太驰名商标的侵害。

       宁波中院遂于2007年3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宁波好太太业主俞飞芬立即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样,并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宁波好太太随后提出上诉。2007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点评】白涛:广东好太太诉宁波好太太及中山好太太诸案,引发了我们对于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思考。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相类似或不相同、不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也可以限制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的企业名称。但是,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是无限度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是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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