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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蒙牛”商标与字号冲突
呼和浩特市一家同以“蒙牛”为企业字号的酒业公司对外宣称与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被蒙牛乳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蒙牛酒业在合理清理期满两个月后,停止使用含有蒙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判决作出后,蒙牛酒业并未提出上诉。
上述案件中,原告蒙牛乳业诉称,蒙牛酒业明知蒙牛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仍恶意申请注册以“蒙牛”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系列的奶酒产品,并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奶酒包装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蒙牛酒业”字样,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同时起诉的还有蒙牛酒业特许经销商之一王某,认为王某自2004年起开始代销蒙牛酒业生产的昂格丽玛奶酒,同样构成侵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蒙牛酒业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恶意注册和使用蒙牛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被告蒙牛酒业辩称,“蒙牛”文字系其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主体,其在产品上使用“蒙牛酒业”4字是正当权利。
经销商王某称,2004年3月,蒙牛酒业在北京的报纸上发布招商广告,以为生产牛奶、奶制品和冰淇淋的蒙牛乳业也开始生产“用牛奶做的酒”了。因看好蒙牛这个驰名品牌,于是其与蒙牛酒业北京分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已在先享有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又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情况下,蒙牛酒业明知故犯,注册取得其企业名称,借合法形式故意制造混淆与冲突,侵占了原告的商誉,其注册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蒙牛酒业在其宣传和经营的奶酒产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故意对外宣称原告与其是一家,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侵犯了原告在先已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法院认定,经销商王某作为蒙牛酒业北京分公司的奶酒产品的代理经销商,实施了销售涉案奶酒的行为也属侵权。
二、“好太太”商标字号之争
粤浙两个“好太太”因为商标与字号冲突问题“打了起来”,最终,广东好太太胜诉,浙江宁波好太太被判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样。
本案原告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第1407896号晾衣架商品“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本案被告俞某所拥有的宁波好太太家居展示中心是2005年7月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其还注册了一个名为“Goodwife”(意为好太太)的英文商标。
俞某在此后的生产经营和宣传中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自称“好太太企业”,并对其商品命名为“好太太橱柜”、“好太太衣帽间”等。
对此,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俞某的这些行为不但有意误导消费者,而且已构成对其商标的侵权,并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对于广东好太太的指控,俞某则认为,“好太太”系其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其在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其拥有专用权的“Goodwife”注册商标,而且双方的主营业务并不一致,一家生产家具,一家生产晾衣架,因此并未对广东好太太利益构成伤害,故并未侵犯广东好太太的注册商标权。
2006年7月,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广东好太太提供的1999年至2004年的系列证据证明,其“好太太”注册商标在2004已经具备驰名事实。被告宁波好太太将“好太太”字样以不同颜色、不同字体、放大字型等方式突出使用在其营业场所店招、产品宣传营销资料、广告以及企业网站中,并虚构“好太太(台湾)宁波厨具有限公司”、“宁波好太太厨具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在其宣传资料、网站中进行宣传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对原告广东好太太“好太太”驰名商标的侵害。
宁波中院遂于2007年3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宁波好太太业主俞飞芬立即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样,并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宁波好太太随后提出上诉。2007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点评】白涛:广东好太太诉宁波好太太及中山好太太诸案,引发了我们对于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思考。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相类似或不相同、不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也可以限制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的企业名称。但是,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是无限度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是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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