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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要“限速”
(注:该案例以转载本报2007年4月刊载的一篇新闻报道形式展示,有删节。)
自2001年7月24日与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两部司法解释出台至今,一场渐进式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风暴已席卷而来。
比较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于中国驰名商标的“批量式”认定途径,通过地市一级以上的中、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在时间成本与物力成本上形成的节余,让一批急于寻求商标跨类保护的企业对曾经可望却不可及的驰名商标充满了期待——截至2006年10月,短短5年之间,187件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相继“撞线”,而在这第一军团背后,仍有众多后继者跃跃欲试。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开始实施,根据该司法解释,“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由此正式揭开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序幕。
2002年10月16日,又一部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使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一条通途。
值得注意的是,在前一部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后一部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的一年多时间内,通过司法途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只有国际腕表知名品牌“Rolex”一件;在后一部司法解释实施后至2005年10月的3年时间里,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为71件;而自2005年10月开始,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全面“提速”,在其后的一年时间内,激增了115件,总量达到187件。至于目前,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又增加了多少,尚无准确的统计数字,但从相关新闻的见报频率分析,“奔跑”在司法路途上的驰名商标的速度仍呈增势。
在这场集中爆发的认定驰名商标风潮中,两种泾渭分明的声音划分出了两个阵营:一为欢欣鼓舞的企业阵营,他们“护标”与“创牌”的心情甚为急切;一为冷眼旁观的舆论阵营,他们认为企业热衷于走司法认定这条“快车道”,直接导致驰名商标泛滥。
“从目前的情况看,法院通过案件认定驰名商标只需要五六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这就容易促使一些企业产生投机心理,自己去制造不存在的商标侵权案件,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这样的现象极易使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方式产生不诚信的感觉,这是值得警惕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
【点评】朱妙春:目前,我国部分企业仍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也不是企业用来做广告的噱头,其唯一的作用是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我认为:为了维护司法的严肃性,谨防利用司法渠道炮制侵权案件。法院应在立案和审理中严格审查,一旦发现作假,不但应驳回原告起诉,而且还应以妨碍民事诉讼予以制裁。
未注册商标“酸酸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迄今为止,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集团)的品牌“酸酸乳”尚不是一件注册商标。但2006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的作出,这件非注册商标却拥有了较之普通注册商标更为宽泛的被保护依据。
2005年12月,有人向蒙牛集团公司举报,市场上有与该公司生产的瓶装“酸酸乳”相似的乳饮料在销售。蒙牛集团随后通过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证处对市场中董某经营销售的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公司(以下简称白雪公主乳业)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市中院)提起了诉讼。
2006年2月,呼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地使用了“酸酸乳”商标,且已持续使用近6年时间。虽然该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但经原告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对其宣传、推广费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该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
法院还查明,从2003年至2005年间,原告对该商标的宣传、推广费用的投入明显增多,一句“酸酸甜甜就是我”的广告词在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而且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也逐年显著上升,销售网络遍及全国范围,使原告“酸酸乳”乳饮料产品以其酸甜口味和优良品质成为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特别是2005年的“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使原告“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高。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的“酸酸乳”商标事实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并享有了较高的声誉,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呼市中院对二被告在相同的乳饮料商品上使用原告未注册但已“驰名”的“酸酸乳”商标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普通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
白雪乳业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白雪公主乳业的上诉。
【点评】朱妙春: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不局限于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同样可受驰名商标的保护。参照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商标法修改后在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则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立法及司法对非注册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体现了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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