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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6日,中国葡萄酒行业出现一起较为罕见的集体行动,中粮、长城、王朝、威龙等12家葡萄酒企业结成联盟,矛头直指另一家葡萄酒生产企业——张裕烟台集团公司,指责它恶意抢注解百纳商标,图谋独占公共资源。
被众多葡萄酒生产企业认为是行业通用名称的“解百纳”葡萄酒是巨大经济利益的象征:2007年30多种所谓“解百纳”葡萄酒产品市场销售总额达15亿元,其中张裕的销售额为11亿元。
关于“解百纳”的纷争可以追朔到2001年,当时张裕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申请。2002年4月,该商标获得核准,但长城、中粮等公司随即提起商标争议。3个月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成立。进入复审后,2008年5月26日,商评委裁决维持张裕“解百纳”商标注册。两个月后,张裕发函要求各地超市将其他企业的解百纳葡萄酒产品下架,并递上一纸律师函宣称自己取得了“解百纳”商标专用权。
在这场争议中,张裕公司始终坚持解百纳是自己原创的葡萄酒品牌。其称国内最早出现并使用解百纳的正是张裕公司,1931年,张裕酿酒公司为一种葡萄酒取名解百纳,并于1936年将其注册为商标,到现在,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有了70多年的历史12家葡萄酒企业联盟则称,解百纳是一种原产于法国南部的酿酒葡萄品种的名称,汉字“解百纳”是对法文cabernet的翻译,同时,“解百纳”也代表了该品种葡萄酒的风格、香型等特点,因此,“解百纳”不能注册为商标。
2008年10月23日,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中,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请求法院撤销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的裁定,商评委作为被告,而张裕公司作为“解百纳”商标的拥有者,则以第三人身份应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裕出示了两份上世纪30年代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商标公报》,以及一系列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的新证据。
现在,整个事件走上法律途径,在司法审判未果之前,各方进入沉默期。“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张裕公司则正在督促全国的超市对非张裕的解百纳产品进行下架。
【点评】王正志:严格来说,通用名称并无确切的法律定义。日常词汇中的通用名称中有不少曾经是我们知道的、专属某权利人的商标。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一方面是权利人极力维护自己的智慧付出;另一方面是相关群体要分享公众财富,强调利益平衡。如何准确把握事实适用法律是专业人员的强项。对于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企业至少应当理解过于驰名的商标面临演变为通用名称的可能,因此权利人在经营自己商标时应当遵循专业人员的意见,规范使用明智使用,在发展品牌的道路上选对方向,否则自己辛勤培育的果园很快会成为公众随意享用的场所。
二、“兰贵人”商标与通用名称之争
第3140227号“兰贵人”商标是海南澄迈万昌苦丁茶厂(以下简称万昌茶厂)于2002年4月申请注册并于2003年5月确权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第30类的茶及咖啡等。
2005年7月起,万昌苦丁茶厂相继向包括万福隆公司在内的海南省10家经销“兰贵人”茶产品的商家提出商标侵权诉讼,索赔总额达300余万元。
以万福隆公司为代表的被告在该系列诉讼中辩称,“兰贵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茶叶产品的通用名称,在我国南方等省区都有着广泛的生产和销售。
据业内人士介绍,截至上述案发时,“兰贵人”茶叶产品产值每年已达数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有数千家生产商和销售商。
同年10月,该系列诉讼中的两场官司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被告的请求,法院随后中止了该案的审理,因为在2003年7月,即“兰贵人”注册商标确权两个月后,海南省茶叶协会即向国家工商总局行政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针对该商标提出商标争议申请。法院认为,鉴于该案广泛的影响性,应待商评委作出裁定后再作审理。
在提交给商评委的争议申请中,海南省茶叶协会表示,“兰贵人”作为一种常见的茶叶品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它属于约定俗成的茶叶通用名称。
商评委通过审查认为,在“兰贵人”正式注册之前,以“兰贵人”为名的茶叶在我国南方较大范围生产和销售,被相关公众普遍接受,“兰贵人”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茶叶通用名称,在茶商品上已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兰贵人”茶叶注册商标应予撤销。遂于2008年8月裁定撤销“兰贵人”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商标注册。
万昌茶厂对该裁定表示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1月5日,该案一审审结,法院判决万昌茶厂败诉,维持商评委原裁定。
4天之后的1月9日,万昌茶厂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其他生产、销售商的原诉讼,并被准许。之后,有媒体在对该“兰贵人”通用名称争议事件进行报道时使用了“海南万昌‘兰贵人’打假五年,最终黯然收场”的标题。
据介绍,目前上述争议尚未完结,今年1月19日,万昌茶厂对于上述一审结果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点评】王正志:通过法律许可手段谋取企业利益再自然不过,然而企业对法律的认识了解及运用水平却参次不齐,时间上也有差距。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可以获得某种权利;另一方面,后发者也可能通过同一法律否定曾经是合法取得的权利。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之一,法律有着其生来俱有的技术性。如何把握并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法律从而为企业谋取利益是本案的重要启示之一,国内企业间的纠纷如此,国际间的纠纷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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