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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案例三 ——傍名牌及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4-11-12  点击:1407 次

一、香港高法拉网捕捉异类红蜻蜓

(注:该案例以转载本报200611月刊载的一篇新闻报道形式展示,有删节。)

        近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19家在港注册的红蜻蜓公司立即从香港公司注册署除名,不能再使用任何包含红蜻蜓字样的名字或名称以及相似的名字或名称,也不能授权、批准他人使用。至此,浙江省温州市知名企业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公司)得以摆脱长达数年的李鬼之扰。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判决如同一枚重磅炸弹,在业界产生了巨大反响。红蜻蜓公司的胜诉,对国内其他一些知名企业尤其是被傍名牌问题困扰多年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有业内人士评论说。

       据悉,该案的被告可谓阵容庞大,有评论人士戏称其为多国部队。该多国部队成员包括意大利红蜻蜓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美国红蜻蜓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法国红蜻蜓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红蜻蜓鞋服有限公司等。

       据红蜻蜓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在香港注册的国际大公司其实都是空壳公司:它们都是由温州当地的一些个人注册的,然后委托内地的企业生产和销售,这些公司在温州乃至全国各地都有红蜻蜓皮鞋销售。

       据记者了解,自2002年5月2日第一家以红蜻蜓为字号的空壳公司在香港注册后,一大批冠以红蜻蜓字号的空壳公司相继出现。这些公司以商标许可、总代理、授权生产等形式,将红蜻蜓标注在产品包装、店面招牌、广告牌、销售票据以及宣传资料上;有的则将意大利红蜻蜓香港红蜻蜓等突出使用,标注在价格标签、店面橱窗上,以达到混淆视听、不当得利的目的。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香港注册一家公司很简单,通过中介公司只需花费几千元就可以注册;如果注册的公司在香港没有直接业务,则根本不需纳税。

       记者打电话咨询了国内一家字号登记注册代理公司,被告知在香港注册一家公司,最低注册资金只需要1万元港币。当记者提出要以国内几家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字号在香港注册时,对方很干脆地回答没问题:全部费用加上代理费只需要8500元,1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完成。


【点评】马翔:红蜻蜓现象主要是利用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的备案式要求、象征性注册资本,内地无法监管的客观情况。红蜻蜓案件的顺利解决向相关权利人明示可直接选择在香港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禁止其使用该名称的行为,能够达到治本的目的,且维权费用较低,效率较高,因为类似案件通常作为被告的侵权人均不应诉,故权利人很容易在几个月内拿到法院下发的不抗辩禁止令。拿到该禁止令判决后,再通过律师函、向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内地法院起诉,均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除此之外,还可以该公司未实际营业为由,直接向香港公司注册署申请撤销该公司注册登记,这样会更彻底。

 

二、“FERRERO ROCHER”

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案

       2008324日,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的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莎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之后宣告终局。该历时近5年的涉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以费列罗公司的胜诉告终。

       费列罗公司是国际知名巧克力产品生产企业,该公司FERRERO ROCHER品牌巧克力1984年通过寄售方式进入了中国市场。FERRERO ROCHER多年来一直保持着其特有的金箔纸包装,椭圆标签、金色和棕色相间纸杯、以及带有绶带状图案的透明外包装。

       蒙特莎公司多年来一直模仿费列罗产品,擅自使用与FERRERO ROCHER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

       20037月,费列罗公司在天津将蒙特莎公司和其销售代理商天津正元行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其认为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和近似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052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费列罗公司的诉讼请求。费列罗公司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1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了费列罗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70万元。

蒙特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5月裁定提审该案,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324日作出判决,认定FERRERO ROCHER是在先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蒙特莎公司在其巧克力产品上使用与FERRERO ROCHER巧克力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误购,蒙特莎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构成侵权的包装、装潢,而赔偿额则由人民币70万元改为20万元。


【点评】黄晖:本案至少有3个观点值得关注:一是知名商品的判断以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的判断为基准,但可以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知名的因素;二是锡纸、纸托、塑料盒等包装材质与形状、颜色通过特定组合形成的整体可以构成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三是即使双方商品存在价格、质量、口味及消费层次等方面的差异和厂商名称、商标不同等因素,仍不免使相关公众易于误认蒙特莎公司巧克力产品与FERRERO ROCHER巧克力存在某种经济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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