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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案例一 ——近似商标争议
发布时间:2014-11-12  点击:1377 次

一、方便食品“双白”之争

       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字与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08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该事件发生于2007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一个月之后,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

       20087月,正龙公司提起了白家公司的专利权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包括专利号为ZL200630029653.9的白家4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据悉,白家公司已针对该裁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今年211日,该案已开庭审理。


【点评】黄晖:汉字研究中有种说法叫同形同宗、同音意通,家中有豕,象中也有豕,字形上的近似使商标在视觉上不易分开,现实中就可能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在投入巨资进行商业开发之前,排除这种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孙子·军形》有言: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注册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为商业竞争者提供一个评估和避免风险的可能,无视这一工具,则可能使自己的事业建立在一个并不稳固的基础上并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二、“G2000”“2000”之争

       中国香港服装品牌“G2000”在内地受到不少白领的喜爱,然而其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遭遇尴尬。“2000”(注:该商标字型为手写体)商标持有人、杭州个体户赵某诉“G2000”品牌经营者香港纵横二千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索赔2000万元并于20081月一审胜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1995121,杭州市西湖区振虹科技咨询服务所申请注册“2000”商标,199787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袜、手套、围巾、面纱、披巾、领带、服装带、腰带。200552日,赵某受让取得该商标。

       20011月,纵横二千公司以注册商标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2000”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2005110日,商评委裁定维持赵某的“2000”商标。纵横公司不服商评委该裁定,于20052月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20056月,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商评委对于该商标的争议裁定。赵某不服该判决,于20057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争议裁定,“2000”商标得以确权。

       20064月,“2000”商标的所有人赵某认为纵横公司生产、销售标有“G2000”商标的领带、袜子、腰带、围巾等产品等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纵横两千公司及其分销商停止侵权,并且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0081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的“G2000”商标标识与赵某的“2000”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定纵横公司侵权获利已超过赵某主张的2000万元,故一审支持了赵某要求赔偿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前夕,商评委于200786日作出裁定,对赵某在其“2000”服饰商标基础上申请扩展注册的"G2000"服饰商标不予注册。理由是,如准予该商标注册将会损害纵横二千公司已享有的“G2000”服装商标的权益。

       对于该判决,纵横二千公司方面表示不服,随后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判决。


【点评】黄晖:上个世纪末,随着2000年的临近,注册2000的人也开始多起来,G2000日后与2000的千年之争也可以说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现在使用数字做商标的越来越多,虽然数字容易上口,但由于数字的显著性一般比较弱,发生巧合或冲突的几率相对也比较大。除非预先回避或通过受让在先商标排除这种风险,否则就可能陷入无休止的纷争之中。至于在计算赔偿方面,是否应该主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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