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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保护,近几年我国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量争速上升,企业或个人注册商标,在进行商标查询时发现该商标已经被注册,或已有近似商标注册了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有的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因此申请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销请求,进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然而,你知道商标注销与商标撤销有何区别吗?
一、什么是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
1、商标撤销
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在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情况下却成功地进行了注册时,商标局经查申请条件不符的话,可以依职权撤销该商标;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
2、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依申请或商标期满未续展,而将注册商标整体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两种情形。
二、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
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主要有以下两个区别:
第一,商标撤销后不能再申请,而商标注销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二,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撤销是被动行为(如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其他人申请撤销该商标),而商标注销则是主动行为(如主动放弃或主动申请)。
注册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使用不当的撤销是指经审查构成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违反了商标禁用条款的,违反了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应予以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包括不附期限的撤销和附期限的撤销,主要是依据商标法第10、11、12、13、15、16、31条的规定来采取不同是撤销方式;争议撤销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是因为注册商标十年有效期届满,商标权利人在续展、宽展期内没有办理商标续展,导致商标局默认权利人不再主张对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注销了该商标。还有一种情况是权利人不再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需求,主动申请注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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