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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撤三”?撤三“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因为商标权是私权,它的兴衰成败取决于市场行为,当你不用于市场时,资源就应该要转换,所以法律有此规定!
下面我们来谈谈怎样才能规避商标撤三风险。
1、“撤三答辩通知书”是直接寄给商标权利人的,所以要注意你的商标注册地址能不能收到通知书,如果没有收到法律文书,也没有看到“送达公告”就会错过法定的答辩期,你的商标将注销甚至变成了别人的商标!
2、商标注册以后,你是否使用了,是否规范使用了,是否保留好使用证据了!这个是很多快速发展的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常常这些证据到了用时方恨少才会觉得后悔!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使用”是“撤三”条款的核心所在。“使用”的具体证据和材料包括:
你的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
用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用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
另外,提醒大家,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中所体现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以及证据的形成时间等问题,确保“使用”证据的有效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商标不被“撤三”。
3、因为商标注册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加之企业经营需要,慢慢出现了“防御性商标”、“储备商标”,品牌更换升级以后的“历时遗留商标”等等,都是会成为“撤三”的牺牲品,所以也应及时补充注册。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
如因药品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某药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会因为“撤三”条款而被撤销。
如果商标暂时停止使用是因为地震、国家政策等原因,是可以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会被免除撤销困扰,前提是你要保留好这些证据,否则就会有理说不清,因为你不知道“撤三”什么时候会来,你的商标什么时候会正常使用!
《商标法》关于“商标撤三”的规定,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只有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的规定,才算是商标注册人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再多的方法和和措施都是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永远没有最完整的解决方案,只有个案!
我们要重视和正视它,“撤三”的法条有它存在的必要性,看你如何运用。此外,一些企业及个人,应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不要为了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请,浪费国家公共资源。当然,未来的法律也会更加严厉打击那些以抢注商标牟利的行为,商标的审批和管理会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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