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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是指实用新型申请的主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效果。
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常见的实用性问题有三类:
(1)违背自然规律;(2)无积极效果;(3)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1、违背自然规律
明显违背自然规律的申请,典型的有违背能量守恒定律或热力学第二定律。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申请通常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或者凭空创造能量;违背热力学第二定律的申请通常为设备提供能量,其工作过程的目的是将热能从低温物体传到高温物体或让热能百分百转化成机械能。违背自然规律的申请无论以何种方式撰写,都不能获得专利权。而从以“永动机”、“能量产生装置”为实用新型名称或说明书中可以明显推断出“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的,很明显地表明了申请的内容不具备实用性。因此,对于发明创造内容违背自然规律的,建议申请人不提出专利申请。
2、明显无积极效果
通常只要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就可以认为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一项技术方案可能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但在其他方面有益,则认为该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期的积极效果。例如一项抽水蓄能的技术方案,虽然存在电能的损耗,但发明目的是满足不同时间或地点电力资源调配的目的,那么该技术方案就被认为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一项技术方案有害而无益,则认为该技术方案无法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利用了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获得的产品如果也是独一无二的,就无法在产业上制造和应用,从而不具备实用性。例如,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保护“金山水库”,其建造在新疆昆仑阿尔金山主峰西侧的木孜塔格河上,该水库的建造利用了阿尔金山峰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无法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未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建造的固定建筑物可以在产业上制造,如“一种黄河下游游荡性河道三级流路塑造坝系统”,该申请请求保护在黄河下游河道建造的大坝,并没有利用黄河下游某特定地点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可以在产业上制造,具备实用性。
如果利用了某地自然条件的原材料制造的产品,虽然在生产中利用的原材料是有限的或者特定的,但生产所获得的产品不是独一无二的,可以在产业上制造,则具备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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