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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的途径
社会在发展,政策也越来越便民,现在在我们国内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有三种常见途径,分别为:
1、 商标注册申请人委托国家商标总局备案机构进行办理;
2、 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到北京商标总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3、 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到国家商标总局开设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最体现价值的有以下几点:
1、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告知商标使用人如何正确使用商标,查询与判断该商标名称是否违反商标法或者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避免由错误使用商标引起的法律责任;
2、准时跟进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进度,根据商标审查习惯解释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审查决定书;
3、根据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审查决定书,建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做出下一步的应对策略;
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以下几点缺点:
2、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法准时接收商标局下发的审查文件,原因是商标局下发的文件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邮寄的地址填的证书商标注册申请人上载明的地址,大部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地址不具备挂号信投递的条件,挂号信文件上习惯也并不写明接收人联系电话,导致大量的商标审查文件退回北京商标总局;
可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是多么的重要,其实最终比较下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比直接申请省时更省力!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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